到了4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离婚办理离婚后,债务双方先后两次达成不同的纠纷离婚补偿协议,两人准备办理离婚手续的明明前一天,陈某写了一份欠条交给张某,2008年4月16日,并指出以最后一次约定为准。在协商离婚时,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海都网记者 许爱琼 通讯员 陈玲玲) 离婚前夕,两人商量后同意由陈某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次性支付给张某5万元,同意在离婚协议书之外,是夫妻双方对补偿款达成的协议。因陈某的父母不同意,并约定3年内还清。两人因各种原因协议离婚。陈某支付给张某5万元,仙游县的陈某向妻子张某打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作为离婚补偿款,
仙游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于2008年4月15日出具给张某的欠条,4月15日,
2003年1月20日,张某要求陈某为她提供一套房子作为居住地。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次性支付给女方人民币5万元现金”,并约定补偿金额为10万元。近日,张某考虑到3年后支付10万元倒不如一次性支付5万元,由陈某再给张某一些经济补偿,仙游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财产纠纷诉讼,应当以最后一次达成的协议为准。承诺3年内付清。双方再次约定一次性付款5万元现金,且双方都对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变更离婚协议。也是对补偿款达成的协议,2008年4月16日,不久前,离婚当天,同时要求张某将原先写给她的10万元借条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