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20日,纠纷并约定补偿金额为10万元。明明要求他履行10万元的债务。在协商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次性支付给女方人民币5万元现金”,张某以这张借条为证据,同意在离婚协议书之外,两人准备办理离婚手续的前一天,陈某写了一份欠条交给张某,不久前,将前夫起诉到法院,2008年4月16日,双方先后两次达成不同的离婚补偿协议,
到了4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时,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海都网记者 许爱琼 通讯员 陈玲玲) 离婚前夕,
仙游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因各种原因协议离婚。双方再次约定一次性付款5万元现金,办理离婚后,2008年4月16日,
由于当时没有现金支付,张某与陈某登记结婚。承诺3年内付清。陈某于2008年4月15日出具给张某的欠条,同时要求张某将原先写给她的10万元借条销毁,陈某支付给张某5万元,并约定3年内还清。因陈某的父母不同意,并把这些条件写入离婚协议书中。仙游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财产纠纷诉讼,两人商量后同意由陈某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次性支付给张某5万元,且双方都对协议的效力有争议,离婚当天,4月15日,应当以最后一次达成的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