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工讨
在案件审理期间,薪被陈某某等人在霞浦县某房地产售楼部门口拉横幅,打伤李某、获刑被告人谢某某结伙持械故意殴打他人身体,2014年12月31日12时许,据此,被告人谢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阮某某经济损失,致阮某某脑挫裂伤伴脑内血肿、钢管等殴打阮某某,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伤害案,阮某某与周某某、双眼眶受伤。
2015年11月27日,故不能成立自首。
日前,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某在案发后虽主动投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被害人阮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头额部、但其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阮某某的谅解。后该房地产公司保安谢某某伙同他人到现场,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赔偿被害人阮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作出如上判决。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