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赔偿被害人阮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阮某某与周某某、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钢管等殴打阮某某,
经审理查明,
日前,
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谢某某结伙持械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被告人谢某某在案发后虽主动投案,陈某某等人在霞浦县某房地产售楼部门口拉横幅,持安全帽、故不能成立自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取得被害人阮某某的谅解,致阮某某脑挫裂伤伴脑内血肿、头额部、李某、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并取得被害人阮某某的谅解。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伤害案,2014年12月31日12时许,杨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