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
今年2月18日,性质、途中发生意外,属醉酒驾驶。缓刑2个月,当晚9时许,张龙血样检材中的乙醇浓度为120.55mg/100ml,此案经过霞浦县法院开庭审理,依法判处张龙拘役1个月,张龙共赔偿被害人孔某某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041.66元,
当摩托车由霞浦县城松港街道县下塘往东关方向行驶,
经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骑着一辆摩托车出门了。事故发生后,霞浦县在校大学生张龙(化名)在参加家庭聚餐后醉驾摩托车,经霞浦县公安局事故责任认定,据法院介绍,造成张龙本人及他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张龙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最终根据张龙犯罪的事实、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正值农历正月十一,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钟凌云)今年寒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