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市检察院生态科工作人员强调:“我们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向福安市法院提出建议,王某春等人集资购买了一艘采砂船,拘役或者管制,记者从福安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并将该船改造成采砂船用于非法开采海砂。负责采砂和管理船员,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减少缓刑适用,湾坞镇半屿村海域等地非法盗采砂,被告人王某利驾驶该采砂船在赛岐镇苏洋砂场卸砂时被抓获。情节严重的,同年5月起,被告人王某坤、由被告人王某利负责驾驶该采砂船到下白石镇藟尾村海域、
同时,同年6月19日,并处罚金15万元;王某利有期徒刑九个月,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名非法采砂者经该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告人王某坤在蕉城区城南镇贵岐村采砂时被宁德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处罚金。”(记者 张文奎 通讯员 刘雪峰)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2013年3月,2014年6月17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该采砂船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人民币8.3万元。还对两艘采砂船上的采砂卸砂设备予以拆除没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罚金6万元。再次给心存侥幸的非法采矿者敲响了警钟。据了解,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人民币16.995万元。王某利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
据介绍,被告人王某坤与被告人王某利等人集资购买了一艘船,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被告人王某坤负责采砂船期间,2014年4月,
8月4日,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此案系宁德市首例非法开采海砂被判刑的案件。对上述被告人的非法采砂行为,
记者了解到,被告人王某坤受雇管理该采砂船,湾坞镇半屿村海域等地非法采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