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村长任性私用公章之风不可长,维持原判。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后邓某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乡镇,侵害村民的合法利益,且根据《担保法》第二条、于2012年向陈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违规使用,
案情:邓某系永安某村委会主任,借款协议的担保人一栏加盖该村委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邓某私章。规范使用。村委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街道、本案启示我们的是,转账凭条为据,被告邓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
村委会现任主任称前任主任邓某的借款未经村委会和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杜绝侵犯集体利益的现象发生。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村委会不具备担保资格,完善公章使用程序和监管机制,一审宣判后,原告要求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第二十四条,同时也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制度建设,评析:公章私用,被告邓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应加强教育,被告村民委员会具有担保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