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意见》还规定了市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破产企业分流职工退休人员、
市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停产企业及停业事业单位退休人员,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财政补助10000元/人,按每人30000元标准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先行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所需资金实行企业借支方式,按单建统筹每人20000元标准缴费,将通过单位或个人自筹、多渠道筹集资金,缴费后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和个人账户待遇;改制预留资产达不到12000元的,
《意见》规定,个人承担4000元/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后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和个人账户待遇。财政补助、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补助等方式,按个人承担8000元/人、内退人员预留国有资产部分承担,按单建统筹每人20000元标准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补助10000元/人标准,市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停产企业及停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及其他未参保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待处置企业资产时由第一清偿顺序偿还个人、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承担10000元,参照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缴费方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补助6000元/人,按每人30000元标准,其中个人承担5000元/人、
原市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改制前退休人员及改制时经主管部门认定“内退”且至201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的人员,缴费后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和个人账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