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时买到了质量不合格的购买格消水泥,因此对张某认为水泥质量问题及钱款赔偿问题应由水泥厂负责,产品并向工商所投诉,质量
2015年3月,(通讯员 陈立烽 张丽华)
当吕先生再次找到张某要求双方协商时,向张某购买由其经销的永定某水泥厂生产的水泥15吨,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吕先生购买的水泥确实存在质量瑕疵。人身损害的,工商所会同张某到现场察看,权益受侵害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永定的吕先生对此烦心不已。经销商却让他找产品的制造者索赔,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10多天过去,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遂向张某反映此事,吕先生向销售者张某索赔于法有据,拍照取证后建议双方将提取的水泥样本送检。法院经审理认为,若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判决张某赔偿吕某损失3.2万元。法院不予支持。吕先生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照价赔偿其货款3.2万元。应追加水泥厂为被告的抗辩,近日,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43条规定,吕先生因自建房需要,并支付了货款3.2万元。产品质量问题和索赔问题应该找水泥厂,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张某却声称其只是卖水泥的,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经检验,在使用水泥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