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管道】平潭宣判一起污染环境罪案 一人被判拘役四个月

刘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平潭经法院开庭审理,宣判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起污给水管道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染环缓刑六个月,境罪拘役由平潭综合实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人刘某某污染环境罪案一审宣判。在未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被判情况下,至案发时,个月在君山片区某村开办废塑料回收加工厂,平潭给水管道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

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起污上述压缩废墨水桶及残留墨水均为危险废物,染环被告人刘某某并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境罪拘役其间,案人经检测,被判该案是平潭首起污染环境罪案件。同时,并堆放在加工厂内。刘某某还安排工人对这批压缩废墨水桶进行破碎加工,刘某某先后两次从外地购买压缩废墨水桶共计22.34吨,

2021年2月,

近日,且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浓度严重超标。(记者 张哲昊 通讯员 陈为闽)

翌年3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为回收废塑料加工谋利,被告人刘某某已销售废墨水桶破碎的塑料片600余斤。

“案发后,并将所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周边水沟。犯罪未遂等情节,检察机关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进行废塑料破碎加工。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1万元进行生态修复。依法出具从宽处罚量刑建议。”平潭综合实验区检察院检察官陈捷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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